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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逃逸 车主被判三年六个月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发布时间:2017-08-11
摘要: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逃逸 车主被判三年六个月
  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后,应先救人和第一时间报警是最基本的常识。但肇事后车主如果选择逃逸,就将面临法律的严惩。近日,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赔偿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等六人因交通事故致刘某乙死亡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丧葬费28448元、抢救费500元,共计138948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等六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25分,被告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路面行人刘某乙发生碰撞,致刘某乙受伤,碰撞后屈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随后,杜康镇村民杨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将躺在地上的伤者刘某乙胸部碾压。后刘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乙因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甲负次要责任,刘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等六人诉称,交通事故致刘某乙死亡,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屈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屈某某、杨某甲两人共同赔偿原告方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12748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屈某某亲属通过白水县交警大队向刘某乙亲属支付丧葬费15000元,杨某甲向刘某乙亲属支付丧葬费1000元,(白水县交警大队向刘某乙亲属垫付4000元),共计20000元。庭审前,本案附带民事诉讼另一被告人杨某甲应赔偿的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甲等六人与杨某甲达成调解协议,已处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屈某某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轻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物质损失是由被告屈某某的肇事行为造成的,故对其请求被告屈某某赔偿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的物质损失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屈某某未缴纳交强险,故屈某某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抢救费可适当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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