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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院直播于欢案二审 驳“暗箱操作”质疑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姜东良 曹天健 徐鹏 发布时间:2017-05-31
摘要:山东高院直播于欢案二审 驳“暗箱操作”质疑
  5月27日,备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今年3月,随着“杀死辱母者”新闻报道的迅速传播,于欢故意伤害案引发争议。于欢刺死辱母讨债者是正义护母还是涉嫌犯罪?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案件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结果不但承载着如潮的争议,更集聚着质疑、焦虑甚至愤怒,有人因此怀疑该案“司法不公”“暗箱操作”。

  带着期待、猜测和疑虑,庭审当日,当事人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特邀监督员、专家学者、律师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100余人到场进行旁听。

  山东高院官方微博“山东高法”,从早上8点半到晚上11点,全程直播庭审进程,文字、图片、视频,形式多样内容全面,让全国网民如“身临其境”观看庭审。

  由于山东高院对这次庭审全程微博直播,使网民能及时跟进庭审进程。

  上午8点30分,审判长吴靖宣布开庭,上诉人于欢被两名法警押进法庭。

  审判长宣读了聊城中院此前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随后,上诉人于欢陈述了上诉理由。辩护人、检察员、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被害人郭彦刚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轮流对上诉人于欢发问和讯问。

  从上午8点半到下午4点半,法庭用了7个多小时进行法庭调查。除对上诉人于欢发问、讯问外,为逼近真相,苏银霞、杜建岗两名证人出庭作证。辩护人、检察员对被害人郭彦刚进行了发问。接下来,辩护人、检察员展示了新证据,其他诉讼各方分别对展示的新证据进行了质证。

  证人苏银霞和杜建岗出庭作证,让“对质”得以实现。

  苏银霞介绍,她与丈夫于西明共向吴学占及赵荣荣借款两次共计135万元,虽然合同中约定月息是2%,但口头又约定实际利息是10%。案发前她共计归还了131.5万元。

  2016年3月5日,吴学占讨要债款;2016年4月1日,赵荣荣打电话说要她的房子,当晚便强行入住,4月3日还带来搬家公司搬走家具。

  苏银霞回忆道,13日当天他们达成调解协议,苏银霞过户房子,再给30万元。

  苏银霞说,4月14日下午,赵荣荣带人到苏银霞厂子讨要债务。晚上8点多,苏银霞与儿子于欢等人来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小胡子(杜志浩)脱下裤子,对她做出侮辱性举动。

  苏银霞说:“杜志浩对于欢进行辱骂,扇耳光,揪头发,抠眼睛,还脱下于欢的两只鞋让我闻,并往我身上弹烟灰,像唤小狗一样叫我儿子。”

  苏银霞说,于欢当时脸气白了,但动不了,周围都站着吴学占的人。后来,他们还把我们的手机没收了。我们想跟处警的民警出去,也被他们拦住了。于欢不想坐在沙发上,讨债人员不让,按着于欢向东南方向走过来,没看到他们动手打于欢,也没有听到他们说什么话。

  这时,苏银霞看到有一个人很快向儿子走去,走到于欢身边猛地一扭身,就看到于欢拿着刀匆匆给了他一下。这个人就是受害人郭彦刚。

  在检察员向证人杜建岗的发问中,杜建岗证实,案发当晚,杜志浩对苏银霞母子进行了言语及肢体侮辱。

  下午庭审中,辩护人提交了3份新证据,检察员提交了23份新证据,各方诉讼参与人分别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

  检察员出示的23份证据,证实了案件的整个过程:高息借款、前期违法讨债、案发当天违法讨债、民警处警、持刀捅刺、到医院救治等环节。证据显示,案发前确已有违法讨债行为,同时案发当晚也有违法讨债、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这进一步印证了苏银霞的说法。

  对于于欢持刀捅刺整个过程,并没有视频监控佐证。检察员当庭播放了处警警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于欢捅刺严建军、郭彦刚的视频动图。

  法庭调查结束后,进入到法庭辩论环节,其中,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成为法庭辩论的核心问题,辩论各方对此存在较大分歧。

  上诉人于欢的辩护人认为,于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如果采取暴力方式迫使苏银霞还债还构成抢劫罪,于欢则是无限防卫。

  检察员认为,本案由违法逼债引发,是一起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的引发原因、激化过程,尤其是杜志浩等人不法侵害的事实认定不全面,适用法律错误。

  检察员认为,本案一审公诉、判决对案件事实认定不全面:一是没有认定苏银霞、于西明向吴学占、赵荣荣高息借款共计135万元;二是没有认定2016年4月1日、4月13日吴学占、赵荣荣纠集人员违法逼债;三是没有认定4月14日下午赵荣荣等人以盯守、限制离开、扰乱公司秩序等方式向苏银霞索债;四是没有认定4月14日晚,杜志浩等人实施的强收手机、弹烟头、辱骂、暴露下体、脱鞋捂嘴、扇拍于欢面颊、揪抓头发、限制苏银霞和于欢人身自由等具体不法侵害事实。

  “同时,一审判决认定于欢持尖刀捅刺被害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的不法侵害前提,未认定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检察员说,于欢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从防卫意图看,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从防卫的起因看,本案存在持续性、复合型、严重性的不法现实侵害;从防卫时间看,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从防卫对象看,于欢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从防卫结果看,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对此,被害人杜志浩近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构成故意杀人罪,至少也应当是故意伤害罪,于欢不构成正当防卫,上诉理由不成立;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属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理由是催债行为是合法的,讨债方没有殴打行为;被害人严建军的诉讼代理人认为于欢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构成正当防卫,严建军之前也没有参与讨债行为。

  “上诉人于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被害人郭彦刚的意见、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本法庭已经听清楚,并且已记录在案。合议庭评议时,对各方的意见将予以充分考虑。各方如果还有新的意见,可以在庭审后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庭。”随后,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

  最后,上诉人于欢作了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法庭审理结束,该案待合议庭评议后,将定期宣告裁判。

责任编辑:姜东良 曹天健 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