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濮中法民三终字第134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运奇,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进卫,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刘运奇因与被上诉人张进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李瑞坤 代理审判员 张志强 代理审判员 李 敏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 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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