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60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政,男。 法定代理人刘国,男。 委托代理人张平禄,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时彦坡,男。 委托代理人刘虹彩,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孝义市梧桐焦化工业园区金岩路1号。 法定代表人温克效,董事长。 上诉人刘永政因与被上诉人时彦坡、孝义市金岩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重初字第0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2)封民重初字第002号民事裁定; 二、发回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孙 峰 审 判 员 黄远锋 代理审判员 李书光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万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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