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驻民一终字第497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彦霞,女,1966年9月12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耀亭,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赵彦霞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彦霞又以其与被上诉人李耀亭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彦霞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彦霞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赵彦霞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东 审 判 员 丁 贺 堂 审 判 员 王 德 斌 二О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妍 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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