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阳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2)舞民初字第78号 |
原告王亚奇,女,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辛店乡王庄。 委托代理人李海超,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效文广,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舞阳县保和乡魏庄村五组。 委托代理人汪新飒,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亚奇与被告效文广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亚奇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超、被告效文广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新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生育一子效景。由于双方性格不合,以至于婚后经常生气。导致夫妻双方的感情破裂,原告起诉离婚,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说的不属实,原、被告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1年2月25日生育一子效景,原告因与被告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当相互谅解、和睦相处,本案中,原、被告虽然在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也只是夫妻生活中的一些摩擦,其尚未达到原、被告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条件,且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间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起诉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王亚奇与被告效文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亚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孔 伟 宏 审 判 员 张 浩 洁 审 判 员 汪 新 弘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