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沈丘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沈民初字第1321号 |
原告吕侠,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 被告龚海艳,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 原告吕侠诉被告龚海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代志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侠和被告龚海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吕侠诉称,1991年经人介绍原、被告相识建立婚约关系。1992年农历11月30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常为家庭琐事生气、吵架,被告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不遵纪守法,不走正道,2007年2月22日被告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在河南省豫中(中牟)监狱服刑。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被告龚海艳辩称,原告所属不实,从结婚到现在就生了一次气。原被告双方还是有感情的,被告现已服刑9年,为了小孩,为了这个家庭,被告不同意离婚。等被告出狱后,让原告过上幸福的生活。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侠与被告龚海艳经人介绍于1991年相识建立婚约关系。1992年农历11月30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婚后原被告双方生育三个子女,女孩龚萧萧,1993年农历9月14日出生;男孩龚震、龚雷(双胞胎),1995年农历一月三日出生。原、被告婚前感情好,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2月22日被告龚海艳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现已服刑9年。原告认为双方无法再共同生活下去,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告无嫁妆,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吕侠与被告龚海艳婚前感情好,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常因家庭琐事生气。被告龚海艳于2007年2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致死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坚持离婚,经调解和好无望,依法应予准许。原被告双方生育的三个子女都已成年,随父随母生活由其本人选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吕侠与被告龚海艳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侠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代志军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建才 |
上一篇:李建设与被告曹希中,被告朱兴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