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465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大增,男,1954年3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9月2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大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世杰,被告人韩大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1日14时35分,被告人韩大增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四轮拖拉机行驶至泌阳县平桐路付庄街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作出刑事技术鉴定 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9.0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韩大增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定方、周运忠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技术鉴定书:公(驻)鉴(毒)字〔2013〕464号,韩大增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9.04mg/100ml及鉴定人资格证书;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韩大增 驾驶四轮车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大增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大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3年10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袁长生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柯 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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