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3)焦刑三终字第54号 |
原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春揩(又名李春楷、李羊羔),男。现羁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辩护人翟福成、王在强,河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王发亮,男。 武陟县人民法院审理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发亮、李春揩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21日作出(2013)武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发亮、李春揩犯挪用公款罪,分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春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3)武刑初字第00148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利民 代理审判员 宋德勇 代理审判员 蒋扬眉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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