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行政裁定书 |
| (20l3)信行申字第9号 |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余志刚(又名宋英),女,1953年2月2日生。 委托代理人肖向锋,男,潢川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潢川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兰恩民,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方志刚,男,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闻忠强,男,该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申请再审人余志刚因与被申请人潢川县人民政府土地确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信行终字第45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余志刚于2013年9月26日以其申诉程序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余志刚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再审人余志刚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晶 审 判 员 韩 洋 代审判员 芦 倩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 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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