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3)南刑一终字第00182号 |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胜阳,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9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25日被邓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毕献星,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阴连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胜阳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055-1号刑事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055-2号刑事裁定,本案恢复审理。二〇一三年七月二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055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胜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12)邓刑初字055刑事判决; 二、发还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 怡 琳 审 判 员 邓 勇 审 判 员 史 云 峰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锐 |
上一篇:赵玉玲与孔德林、何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