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267号 |
申请执行人郑州新正方彩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瑞光,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州新正方彩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郑州新正方彩印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郑州新正方彩印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市中药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17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上一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与付斌、杨娜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