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284号 |
申请执行人史海霞,女,1977年10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鹤壁卧龙腾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振国。 被执行人李振国,男,1953年12月20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史海霞申请执行鹤壁卧龙腾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李振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淇滨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通知申请执行人史海霞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卧龙腾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李振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史海霞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鹤壁卧龙腾飞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李振国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采取相应调查和执行措施后,现该案仍未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淇滨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聪(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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