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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海新诉被告罗基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正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史海新,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寒冻镇。 被告罗基干,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寒冻镇。 原告史海新诉被告罗基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正民初字第1059号

原告史海新,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寒冻镇。

被告罗基干,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寒冻镇。

原告史海新诉被告罗基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成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海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基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月2月6日,被告罗基干以购买饲料养猪为由向我借款220000元,2014年3月26日被告罗基干与其老婆潘小芝又向我借款30000元,上述借款经我多次追要,被告拒不还款。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0元。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基干与潘小芝系夫妻关系,被告在寒冻镇经营种猪场。2014月2月6日,被告罗基干以购买饲料养猪为由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史海新现金贰拾贰万整(220000.) 农历八月十五左右还壹拾万元,农历12月底付清  罗基干 2014年2月6日”;2014年3月26日被告罗基干与其妻子潘小芝又向原告借款30000元,由二人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史海新现金叁万元整(30000.)  罗基干 潘小芝  2014年3月26日”,上述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还款。为此,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二张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行为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罗基干从原告史海新处借款220000元,同其妻子潘小芝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存在明确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依法予以保护。现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罗基干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罗基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史海新借款二十五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罗基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夏  成  华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牧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