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淇滨法执字第298号 |
申请执行人薛某某,女,1928年5月22日出生。 被执行人户某某,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某某与被执行人户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户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户某某在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了(2014)鹤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薛某某申请执行事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鹤民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户某某已履行完毕,本案已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管云飞 执行员 黄 超 执行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窦立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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