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焦民立管终字第6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文,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中文,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原审被告张乐,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 上诉人吕文因与被上诉人武中文、原审被告张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被告张乐的住所地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审法院认定张乐居住地为武陟县证据不足,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东初字第0000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审被告张乐自2012年初至2014年3月26日未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居住,张乐至2013年3月18日止已经在武陟县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张乐的经常居住地在武陟县。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 杭 审判员 高红梅 审判员 张前进 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左梦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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