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安中刑执字第489号 |
罪犯吕杰刚,男,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清丰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华区刑初字第3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杰刚犯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1年1月13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杰刚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杰刚于2001年11月4日晚,伙同他人在濮阳市益民路与振兴路交叉口持砖砸受害人袁某某头部,并抢劫袁某某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于2004年1月12日下午6时许,用拳头、木棍殴打吕某某,致吕某某右眼重伤,软组织损伤;于2012年9月2日晚,伙同他人无故对娄某某等三人进行殴打,娄某某多处被刀砍伤,构成轻伤;于2011年11月,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一辆,价值1100元,赃物未追回。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吕杰刚犯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罪犯吕杰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四次,记功一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2年9月25日被禁闭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禁闭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吕杰刚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因违反监规被禁闭15天,应酌情调整减刑幅度。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吕杰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0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鲁训 审 判 员 杨西建 人民陪审员 郭锡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崔江梅
安法网128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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