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滑刑初字第194号 |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高威,男,1974年3月9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月9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4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4)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杰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与王庄镇的王某某之间存有债务关系,2013年10月21日,滑县王庄镇的王某某因故借用小铺乡苏某某的豫E0299X大众朗逸轿车,当日被告人贾某某谎称带小孩看病从王某某手中骗走该车,之后又以王某某不能归还其到期债务为由,私自扣押该车。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贾某某明知该车属苏某某所有,在未取得苏某某及借车人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经李某某介绍以该车作质押骗取秦某某借款70000元,扣除先期支付的“利息”,被告人贾某某实际得款63000元。2013年12月26日,苏某某通过公安机关追回E0299X大众驾车。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退还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秦某某陈述,证人苏某某、王某某、贾某甲、王某甲、李某某证言,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机动车抵押借款合同,借据,领导条,控告状、谅解书及撤诉书,被告人贾某某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不符合担保条件的抵押物作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使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贾某某能够积极退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慧彩 审判员 李红伟 审判员 常永前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振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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