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68号 |
罪犯赵保亮,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获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4日以(2005) 辉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赵保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5 年 1 月 8 日至 2018 年 1 月 7 日止。宣判后,2005年8月20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三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三年五个月。最近一次减刑是2012年1月13日减去刑期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8日起至2014年8月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赵保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保亮于2004年12月19日凌晨,伙同王冠峰等人预谋后,携带准备好的锤子、滑石粉等作案工具,在辉县市固村至东石河的路上,通过逼停被害人的面包车、向被害人面部洒滑石粉等手段,趁机抢走被害人车上装有11万元现金的提包,并拔掉被害人的车钥匙后驾车逃窜。后赵保亮分给王冠峰、武晶鑫每人2万元,余下7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赵保亮处追回3.25万追还被害人,赵保亮家属又主动退还被害人4万元。被告人赵保亮系主犯。 罪犯赵保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自觉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因身患糖尿病较重,有时能参加生产劳动,力所能及干些轻体活。受累计表扬3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赵保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最近一次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保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保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月8日起至2014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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