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67号 |
罪犯杨相军,又名杨云龙,男,196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 年 2 月 17 日作出(2012)洛刑一终字第 14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杨相军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0 年 5月 14 日起至 2017 年 5 月 13 日止。宣判后,2012年2月2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杨相军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裁定认定2009年底前后,黄智民先后分数次将雷管2箱(10000发),导火索3袋(每袋约680米)由黄小红开车,运至一化加油站人行道上,卖给被告人杨相军。 罪犯杨相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3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杨相军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相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相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0 年 5月 14 日起至 2016 年8 月 13 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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