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287号 |
罪犯肖许平,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人,中专肄业,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许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182408.68元。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5年3月4日止。宣判后,2010年3月16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肖许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肖许平为非法传销组织日本东京资生堂“挺乃亚”株式会社的组织成员。2009年3月3日早晨,肖许平以高薪工作为诱饵,将被害人郑某某骗至安阳市火车站,安排到安阳北关豆腐营村上课处,下课后,被害人表示不想加入该传销组织,提出要返回,并表示不想活了、要跳楼的想法,肖杰辉没有答应,仍劝郑某某加入传销组织。2009年3月4日5时许,郑某某趁其同寝室其他人不注意,从五楼窗口出来,欲顺排水管逃脱,不慎坠楼,至多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构成重伤,六级伤残。肖许平系主犯。 罪犯肖许平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7次,记功1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肖许平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肖许平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肖许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起至2014年3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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