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濮民初字第2025号 |
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化丰路交叉口科技工业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效国。该公司经理。 被告付书魁,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付立峰,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 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付书魁、付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原被告双方约定争议的解决由原告濮阳市腾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该住所地属于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邢艳丽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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