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88号 |
罪犯张新华,男,1966年4月9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西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新刑二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新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刑期自2007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1月17日止。宣判后,2007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该犯历经二次减刑,共减去刑期二年。最近一次减刑是2012年1月13日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月17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张新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新华于2007年1月18日伙同他人窜至延津县县城某专卖店,撬开店门,盗窃50件羽绒服,价值11830元。2004年10月30日晚,张新华伙同张永春等人窜至延津县县城张辉的电动车门市部,将门市部撬开,盗窃6辆电动车,价值11430元。2005年1月5日凌晨,张新华伙同李应战等人窜至河南省西华县某服装店,盗走价值40595元的上衣和裤子。2007年1月10日晚上,张新华伙同他人窜至河南省西华县某小家电门市部,将门市部撬开,盗走价值6250元的电磁炉、豆浆机、微波炉、饮水机等物品。张新华系主犯。 罪犯张新华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该犯能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圆满完成监督任务。该犯受连续表扬5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张新华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最近一次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新华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新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月18日至2016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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