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焦审监一刑执字第374号 |
罪犯王群,男,196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巩义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7日作出(2008)荥刑初字第7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群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21年5月23日止。宣判后,2009年1月30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24日减去刑期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王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王群于2006年8月至2007年8月26日期间,伙同董军等人先后在荥阳市刘河镇安上村、荥阳市城关乡宫寨村、荥阳市高村乡吴村等地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变压器及变压器的铜线包、铝线包,共作案21次,物品价值128446元。2007年5月10日夜和7月9日晚上,王群伙同董军等人分别到郑州市上街区聂寨村、荥阳市广武镇三官庙村卸掉闲置未使用的变压器,并盗走铜线包。盗窃物品价值14970元。被告人王群系二次判刑。 罪犯王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7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群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群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2008年5月24日至2019年2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彩霞 代理审判员 梁晓辉 代理审判员 员娜娜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 艳 |
下一篇:没有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