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1057-1号 |
原告郑州远见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红州,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启。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郑州远见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远见矿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11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振伟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劲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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