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刑事裁定书 |
(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8号 |
罪犯翟伟伟,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8年 3 月 24 日作出(2007)济中刑终字第55号刑事裁定书,认定被告人翟伟伟犯盗窃罪、窝藏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07年2月25日起至2022年2月24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10月22日送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改造。2011年1月27日减刑一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刑期自2007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6月24日止。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翟伟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罪犯翟伟伟于2006年6月间,伙同他人在济源市盗窃两起,盗得电缆、铜线等物,价值122920元;另该犯于2006年5月5日,将他人盗窃的23轮漆包线藏于济源市东关村。该犯系累犯,罚金未履行。 罪犯翟伟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累计表扬七次,2011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翟伟伟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伟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伟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柳 涛 审 判 员 徐世魁 代理审判员 毕 蕾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正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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