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唐刑初字第377号 |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云平,男。因涉嫌受贿于2014年6月5日经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唐河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文旭,河南荣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公诉刑诉(2014)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云平犯受贿罪,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刑指字第12号指定管辖决定书,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云平及其辩护人张文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张云平和镇平县杨营镇草房梁村党支部书记梁某某商定,由张云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某协调承揽工程,梁某某承诺给张云平好处,后张云平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6次向镇平县公路局、水利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和彭营镇相关人员为梁某某协调承揽工程。梁某某为表示感谢,先后三次向张云平行贿共计220000元。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张云平的供述、证人梁某某、王某甲、李某、樊某某、徐某某、杨某某、肖某、王某乙、李某甲、李某乙、郭某某等人的证言、出示了被告人张云平的任职决定、梁某某的记账笔记本及梁某某承揽有关工程项目的相关书证等。通过以上证据,证实了被告人张云平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张云平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要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张文旭对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云平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张云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所获的全部赃款,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张云平和镇平县杨营镇草房梁村党支部书记梁某某商定,由张云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梁某某协调承揽工程,梁某某承诺给张云平好处。后张云平利用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6次通过向镇平县公路局、水利局、农业局、畜牧局、国土资源局和彭营镇有关领导联系协调,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2011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增量追加项目、镇平县水利局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镇平县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镇平县公路局207国道张林禹王集段和蒋庄段排水沟修建工程、镇平县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镇平县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张林镇和候集镇修建农技房工程等工程项目。梁某某为表示对张云平的感谢,先后于2012年8月、2013年和2014年春节期间,三次分别送给张云平现金50000元、70000元和100000元,共计2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云平向镇平县纪委退出赃款233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及证据如下: 1、2012年8月,被告人张云平通过与镇平县扶贫办主任王某甲、副主任柳某某联系协调,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2011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增量、追加项目8标段工程,梁某某为感谢被告人张云平所给予的帮助,于2012年8月的一天,到被告人张云平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0000元。 2、2012年10月,被告人张云平通过与镇平县水利局局长李某甲联系协调,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水利局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15标段项目,2012年11月,被告人张云平通过与镇平县畜牧局局长郭某某联系协调,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梁某某为表示对被告人张云平的感谢,于2013年2月4日到被告人张云平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70000元。 3、2013年5、6月份,被告人张云平通过与镇平县公路局局长李某联系协调,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公路局207国道张林禹王集段和蒋庄段排水沟修建工程,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张云平通过与镇平县农业局局长徐某某联系协调,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农业局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张林镇和候集镇修建农技房的1标段工程。2013年10月份,被告人张云平通过与镇平县彭营镇党委书记肖某联系协调,为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第4标段工程项目,梁某某为表示对被告人张云平的感谢,于2014年1月25日到被告人张云平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张云平的户籍证明 张云平出生于1960年5月15日。 (2)干部任免审批表及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任职决定 2002年9月张云平任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预防科科长,2011年11月张云平任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预防局局长。 (3)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 (4)提取的梁某某记账的笔记本 显示付张云平70000元、100000元和50000元三笔款。 (5)调取的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2011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增量、追加项目——(08标段)审核报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决算书等相关书证 (6)调取的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公路局207国道张林禹王集路段和蒋庄村段排水沟工程的相关书证 (7)调取的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施工第一标段的相关书证 (8)调取的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项目第四标段的相关书证 (9)调取的梁某某向镇平县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第十五标段供货合同等书证 (10)调取的梁某某承揽到镇平县蓬溪养殖场牛舍工程项目的相关书证 (11)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证实:2014年6月6日,被告人张云平向镇平县纪委退出赃款233000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①2014年5月5日17时的证言 1997年5月至今,我任镇平县杨营镇草房梁村党支部书记,2008年至今兼任村委主任。 2011年起,,我先后挂靠河南金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祥和建工路桥有限公司、河南冠通塑胶有限公司等的资质在镇平县范围内承揽到一些工程。 在承揽工程的过程中,是通过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云平帮忙,由张云平利用职务上的影响力,出面向管理工程的职能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帮我顺利地承揽到这些工程。 我与张云平以前是战友,复员后是朋友。 我在承揽工程过程中,先后三次送给张云平现金220000元。 1、2012年8月的一天,我在张云平办公室送给张云平现金50000元; 2、2013年2月4日,我在张云平办公室送给张云平现金70000元; 3、2014年1月25日,我在张云平办公室送给张云平现金100000元; 我给他送钱的目的是因为我在承揽工程过程中,他帮我向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打招呼,帮我顺利地承揽到了工程,我给他送钱是为了向他表示感谢,并考虑到以后还能得到他的关照,让他继续帮我承揽工程。 ②2014年6月5日18时的证言 我和张云平是1978年3月份的兵,关系一直不错,回地方后,也一直保持朋友关系。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我一个战友的儿子举行婚宴,在婚宴上我遇到了张云平。在谈话中,我了解到张云平时任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他在2010年患了肺癌,并做了手术,他的癌症需要每年去化疗、复查、吃药,花费很大。另外,张云平还有两个儿子,都没有结婚,为他儿子操办婚事也都需要花钱。从张云平的话中。我得知他的经济条件很差,负担也很大,心里也很苦恼, 我听了他的情况,知道他现在是急需用钱的阶段,于是我就给他说我这几年做了几个工程,利润很不错,你在检察院工作,有权力,认识的领导也很多,如果你能帮我承揽到工程项目,由我负责施工,之后赚钱的话,我会给你分钱,给你解决治病的钱,减轻你生活上的负担。他当时同意了我的意见,给我说工程的事好办,一定会帮我操心的。 过了几个月,2012年4、5月份的一天,我开车去南阳办事的途中,接到了张云平的电话,张云平说镇平县扶贫办有个扶贫开发修路项目,他说已经给负责这个项目的扶贫办主任柳某某打过招呼了,让柳某某给我安排一个修路项目干干。张云平告诉我柳某某的电话号码,让我给柳某某联系。 我马上就给柳某某联系,柳某某给我说张云平给他说过了,他让我找三个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同时到招标公司报名,申报镇平县2011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增量、追加项目8标段工程,也就是玉都办四里庄村扶贫道路修建项目。并让我去招标公司报名,还对我说让我报名后,把竞标该标段的公司名称给他说一下,到时候他会安排让我中标。 2012年6、7月,我以河南金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三个有资质公司的名义,在招标公司报名竞标镇平县2011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增量、追加项目8标段工程。报完名后,我立马把我所找的这三个有资质公司告诉了柳某某。2012年8月份前后,我借用河南金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成功中标了2011年度整村推进财政扶贫增量、追加项目8标段工程(四里庄扶贫道路修建项目)。随后我与县扶贫办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开始组织施工。 合同签订以后,我想这是张云平第一次帮我承揽工程,为了让他以后帮我承揽工程更动劲、更卖力,我就准备送给他一笔钱,向他表示一下感谢。 2012年8月的一天,我在张云平的办公室送给张云平现金5万元。我说四里庄修路合同已经签订了,多谢兄弟帮忙,我知道你也急着用钱,先给你5万,你拿住先用,当时我把装有5万元现金的黑色塑料袋放在他办公桌的抽屉里就走了。这个工程的总造价是52万元左右,能赚个十来万元钱。 送给张云平的这5万元钱有我贷的款也有我借的钱,混在一起,是工程的备用金。我当时只顾忙工程的事情,忘记往笔记本上记了。直到2013年2月18日,我手头有钱,归还那5万元款项的时候,才想起来这5万元钱是送给张云平的,所以我把送给张云平的50000元钱补记到笔记本里,其实真正的送钱的时间就是在2012年8月份左右。 送给张云平这5万元的事我没给其他人说过,直到现在张云平也没把这5万元退还给我,我与张云平之间没有亲戚、借贷及其他特殊关系。 ③2014年6月5日的证言 2013年2月4日,我与张云平电话联系后到他的办公室对他说,张林牛棚项目做好了,给你5万元,安全饮水项目再给你个2万元,说着我将装有7万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他办公室套间里面的床头上,张云平说我给的太多了,我说你拿着使吧,然后张云平就将钱收下了。当时就我俩在场。 我给张云平这70000元是因为在2012年度通过张云平的帮忙,让我挂靠的公司中标了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镇平县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15标(候集水厂管材标),我给他送钱是为感谢他的帮忙,我们之前也说的有话,他帮我揽活,我挣钱了给他分。 2012年11月前后,我挂靠河南广宇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 2012年10月前后,我挂靠河南冠通塑胶材料有限公司中标了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15标。 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是我让张云平找时任畜牧局局长郭某某承揽的项目,具体张云平是如何让我中标的我不清楚,我只是挂靠了三个公司同时去竞标,并把竞标公司的名称告诉了张云平。 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是张云平主动给我介绍的项目,他让我报15标段,具体张云平找的哪些人让我中标的,我就不清楚了,我只是听从张云平的安排挂靠三个公司同时去竞标。 2013年2月4日我给张云平送的70000元在我笔记本上有记载,我的笔记本,检察机关已经调取,上面记载的“云平4/2日 70000”,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我于2013年2月4日送给张云平7万元钱。 张林镇溪蓬牛棚项目,该工程造价50万元左右,能赚10多万元多一点,安全饮水工程造价30万出头,能赚4万多。 ④2014年6月5日的证言 2013年5、6月份,我发现207国道杨营镇付庄路段有人在给排水沟修浆砌石,并得知此工程是县公路局的207国道排水沟修理工程,就与张云平电话联系,说想干此活,张云平说,他问问公路局再给我回复。 过了一两天,张云平给我回复,说公路局今年在207国道确实有个排水沟修理工程,不过这个工程已经被公路局下属的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公司承揽了,我如果想干的话,让我去找公路局的总工程师樊某某见面谈谈。张云平说,他已经给公路局局长李某打过招呼安排好了,能让樊某某给我安排207国道排水沟工程干。张云平给我打过电话后,我马上开车就去县公路局找到了樊某某,樊某某跟我说,张云平给他交待过了,但现在没有作业面了,说等有作业面了,他会给我联系让我去做,我们互留了电话号码。 过了一个星期,我电话联系樊某某问现在有作业面没有,他给我说有,他安排我做207国道张林禹王集段和蒋庄段的排水沟修理工程,我同意了。然后就开始组织人员在207国道张林禹王集段和蒋庄段开始施工。经决算该段项目,县公路局应该拨付给我41万,2014年2月8日,公路局给我付了该段项目23万元的工程款,下欠我18万元的工程款。 2013年7、8月,张云平曾给我打电话说,县农业局有个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是给有关乡镇建设农技房的,项目分好几个标段,张云平问我想不想做个项目,如果我要干的话,他跟农业局局长徐某某说下,让他给负责该项目的副局长打个招呼,安排一下让我中个标段干干。我给他说我干。张云平让我等他消息。 过有二三天时间,张云平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跟农业局局长徐某某说过了,而且徐某某也给负责该项目的副局长杨某某打过招呼了,能让杨某某给我安排个农业体系项目干干。让我随后给杨某某联系。后我和杨某某联系上,杨某某让我去竞标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1标段,并让我在开标前,让我把所借用资质公司的名字告诉他,他好安排我顺利中标。 2013年7、8月份的时候,我借用镇平建业建筑有限公司、南阳建发工程有限公司及河南广宇集团有限公司三个公司的资质在网上报了名,竞标该项目1标段,即张林镇和侯集镇农技房的修建项目。在项目开标前,把我所借用资质的三个公司的名字告诉了农业局杨某某。2013年8月初,我借用镇平建业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成功中标了该项目第1标段,和镇平县农业局签订施工合同后,后开始在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到现在为止已收到工程款40余万元,工程还在施工中。 2013年10月份,张云平电话给我联系说,彭营镇有个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项目,问我想不想干,我给他说乡镇的活不好干,得先问问情况,具体研究一下利润有多大。他跟我说他已经跟彭营镇党委书记肖某联系好了,等会让我跟他一起去彭营镇政府问问具体情况。后我们在镇平县检察院北门见面,由我开车一起去彭营镇政府,到彭营镇政府后得知肖某有事出去了,见到了具体负责该项目的彭营镇副镇长王某乙,张云平问他,肖某把彭营连接路复建工程项目的事给他交代没有,王某乙跟我们说肖某交代了。从王某乙处我们得知,这个工程有4个标段,2标和4标段工程比较大,有七八十万。其中2标段工程所涉及的村比较复杂,建议我们报4标段,于是我和张云平就决定报4标段,张云平对王某乙说到时候别的公司来竞标4标段了,让他跟别的公司说,这个项目已经有家了,以增加我们中标的几率。王某乙还对我们说等啥时间项目开始报名了,会及时跟我们说,并把报名的具体情况也给我们反馈一下,以便更容易中标。 2013年11月初,我借用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黄浦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三个公司的资质在网上报了名,竞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项目第4标段。2013年11月6日,我借用榆林市祥和建工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成功中标该项目第4标段,施工地点位于彭营镇田岗村。2013年11月14日签订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774937.46元。该工程已于2013年12月28日竣工,2014年1月4通过验收,目前除了10%的质保金没有拨付外,剩余的69余万元已拨付到位。 2014年1月份,马上就要过春节,我就想着2013年张云平帮我弄到了三个项目工程,我想着趁着过节向他表示一下心情。于是我于2014年1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五),在张云平的办公室,送给他现金10万元。当时就我俩在场。 送张云平这10万元我有记载,笔记本已被检察机关调取,上面记载的“云平 100000”,这句话的意思就是我于2014年1月25日送给张云平10万元钱。 (2)证人王某甲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我和张云平是挨门邻居,早就认识了。 2011年11月的一天,张云平给我打电话说:听说县农办有扶贫修路项目,他战友叫梁某某这几年一直也在做些工程,活干的也不错,让我给他安排一下让他战友干个活。我说今年的项目已经没有了,等到明年有项目的话,到时候会给予关照的,我还对张云平说扶贫开发修路项目具体是由农办副主任柳某某负责的,我会跟柳某某说说让他具体安排一下,让他随后给柳某某联系。 我于2012年元月就调到县教体局当局长了,听说2012年柳某某帮张云平的朋友承揽到了工程。 我同意给梁某某关照,主要有三点原因:第一、张云平在镇平县检察院工作,是中层领导具有一定的职务影响力。第二:张云平所在的职务犯罪预防局负责对各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预防、监督、查处。第三:全县相关单位作为工程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会邀请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介入进行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活动。 我考虑张云平是县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为了和张云平搞好关系,所以张云平给我打招呼说他一个朋友想干农综办的项目时我会同意张云平的这个要求。 (3)证人柳某某2014年6月3日的证言 2011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王某甲给我交代说,检察院预防局局长张云平说他一个战友想干农办的工程,没说是谁干。到2012年5月左右,张云平打电话说,王某甲给你说的事说了没有,我说说了,他说他有个战友想干活等等,我说让他报名吧。后来他的战友报了名,中了标,中间他战友也给我打电话联系说报哪里,我说报四里庄,报名后将公司名称给我说一下,我给你安排一下,尽量让中标,当时不知道他战友是谁,到干活时才知道是梁某某。 (4)证人李某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我认识张云平,他是我们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 2013年5、6月份,张云平给我打电话对我说:公路局在207国道是不是有个修理排水沟工程。我说是,并给他说该工程是我们公路局下属的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公司承揽的。张云平对我说他有个战友叫梁某某这几年也一直在做些工程,问我能不能关照下,安排让梁某某从这个工程上干点小活。我考虑到张云平是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的局长,所以我当时表示说可以给梁某某找点活干干,我并对张云平说这个工程是由我们公路局的樊某某具体负责的,我会跟樊某某说下,并把樊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了张云平,让张云平跟樊某某联系。在樊某某的安排下梁某某顺利的承揽到了镇平县207国道张林禹王集段和蒋庄段的排水沟修理工程。 这个工程现在已经完工了,县公路局应该拨付给梁某某41万,2014年2月8日,公路局给他付了该段项目23万元的工程款,下欠还欠18万元的工程款没有给梁某某。 (5)证人樊某某2014年6月10日的证言 2013年5月,我们公路局局长李某给我打电话说,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云平想在我们公路局找点工程干,让我给安排一下,我们局长挂完电话后,张云平给我打电话说,他的朋友梁某某想在公路局干的活,李某给我交代没有,我说交代了,我告诉张云平让梁某某给我联系就可以了,过了几天梁某某与我联系,我就安排他做了G207N2-3标张林禹王集和蒋庄段排水沟修路工程。 (6)证人徐某某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张云平是镇平县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我们是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 2013年7月份左右,张云平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他知道我们农业局今年实施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他有一个朋友叫梁某某,一直在干工程的活,看能不能让我关照一下给他朋友也找个标段干干,我说,可以关照,这个项目由我农业局的杨某某具体负责,我随后给杨某某交代一下,你去找杨某某就可以了。 第二天早上,我碰到了杨某某,我对杨某某说: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云平有个朋友叫梁某某想干咱们农业局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我给张云平说了让他找你,你看看到时能关照下就关照一下。 我给杨某某交代后,梁某某中标了,是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的工程项目1标段。 这件事我给我们局杨某某交代后,具体事情都是张云平和梁某某找杨某某对接的,我不是很清楚杨某某是如何让梁某某中标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的工程项目1标段的。 (7)证人杨某某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2013年7月份左右,徐某某对我说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云平的一个朋友叫梁某某想干我们农业局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你看着给安排安排,能照顾了尽量照顾一下。过了两天梁某某和我联系,我对梁某某说让他去竞标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1标段,并让他在开标前,让他把所借用资质公司的名字告诉我,我好安排梁某某顺利中标。 我给梁某某说让他报名竞标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的工程项目1标段。因为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一共分为5个标段,除了第1标段报名比较少以外,剩余的几个标段报名的人很多,所以我就建议梁某某竞标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的工程项目1标段,这样就能加大梁某某的中标几率。 因为我们局长徐某某给我说:这是检察院张云平的关系,让尽量关照一下,所以我就把这个竞标的信息透露给了梁某某。 梁某某承揽的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的工程项目1标段,到现在为止已收到工程款40余万元,工程还在施工中。 (8)证人肖某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2013年7月份左右,张云平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他有个战友叫梁某某想在彭营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项目找点活干干,看看能不能关照下,我考虑到张云平是镇平县检察院的领导就对张云平说:可以,会关照的,我安排负责此项工程的彭营镇副镇长王某乙,给他交待一下,你到时候给王某乙联系就可以了,具体竞标事情你可以给王某乙对接。 在张云平给我说当天,我就把这个事情给王某乙说了,我对王某乙说: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云平有个朋友叫梁某某想干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项目,我给张云平说了让他找你,你看看到时能关照下就关照一下。 后来梁某某承揽到彭营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4标段,我不是很清楚王某乙是如何让梁某某中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4标段的。 (9)证人王某乙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2013年7月份左右,时任彭营镇党委书记肖某对我说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云平的一个朋友叫梁某某想干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你看着给安排安排,能照顾了尽量照顾一下。过了两天张云平和我联系,见面后我看跟张云平一起的还有梁某某,我对他们说肖某已经给我交代了。我给他们推荐这个工程第4个标段,竞争人少。让他们到时候报4标段,另外梁某某还对我说到时候别的公司来竞标4标段了,让我跟别的公司说,这个项目已经有家了,这样可以增加我们中标的机会。 梁某某在2013年11月份左右顺利中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4标段。 当时我给梁某某说让他报名竞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4标段。是因为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一共分为4个标段,除了第4标段报名比较少以外,剩余的几个标段报名的人很多,所以我就建议梁某某竞标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4标段,另外外人报4标段的时候我对竞标者说让他们尽量不要包4标段,这样就能加大梁某某的中标几率。这是因为我们书记肖某给我说了,这是县检察院职务预防局张云平打招呼了,让我给以关照,所以我就把这个竞标的信息透露给了梁某某。 (10)证人李某甲2014年6月10日的证言 2012年10月份左右,张云平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他知道我们水利局今年有个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他有一个朋友,一直在干工程的活,看能不能让我关照一下给他朋友也找个标段干干,我说:行呀,这个项目由水利局副局长李某乙具体负责,我随后给李某乙交代一下,你去找李某乙就可以了。随后在李某乙的具体安排下张云平的朋友顺利的中标水利局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15标(侯集水厂管材标)。 这件事我给我们李某乙交代后,具体事情都是张云平找李某乙对接的,我不是很清楚李某乙是如何让张云平的朋友中标水利局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15标段。 (11)证人李某乙2014年6月10日的证言 2012年10月份左右,李某甲对我说镇平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张云平的一个朋友想干我们水利局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你看着给安排安排,能照顾了尽量照顾一下。过了两天张云平和我联系,张云平问我:李局长给我说了没有,我说:李局长已经给我交代过了,我还对张云平说:让他报水利局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15标(侯集水厂管材标),并让他在开标前,让他把所借用资质公司的名字告诉我,我好安排让他朋友尽量中标。我不知道他的朋友是谁,这个工程都是张云平在操作的,我就没有见过他这个朋友。 水利局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一共分为20多个标段,除了第15标段报名比较少以外,剩余的标段报名的人很多,所以我就告诉张云平让他竞标15标段,这样就能加大张云平朋友的中标几率。 (12)证人郭某某2014年6月9日的证言 张云平是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局长,我们畜牧局这几年年需要招标的项目很多,每次招标预防局都要到现场监督,所以就认识了。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张云平到我办公室找到我说:畜牧局的牛舍工程项目,我有个战友叫梁某某也想干这个工程,帮忙关照一下。我对他说会关照的,我会帮他安排,并让张云平随后把竞标的公司名称、报的标段给的信息发到了我手机上。后来我同意给他一个2012年镇平县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工程干干。2012年11月工程招标时通过我做工作,梁某某中标了项目是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 4、被告人张云平的供述与辩解 ①2014年6月5日的供述 梁某某为感谢我帮他承揽到工程,于2012年8月的一天、2013年春节前、2014年春节前,先后三次送给我现金共计220000元。 2011年下半年的时候,我战友贾某某的儿子举行婚宴,在婚宴上我遇到了我的战友梁某某,我给他说我得了癌症,急需用钱治病,两个儿子都没成家,家庭负担很重。梁某某给我说,他这几年一直在干点活,能赚钱就是活不好找,你在县检察院工作,如果能帮我找点活干,他负责干活,其他的就不让我管了,我知道他这样说的意思是暗示我,我能给他揽点活干的话,他随后会给我好处费,给我解决点治病费用。我给他说可以给他打招呼,给他找点活干,但是现在工程大多数都要通过招投标,招标后才能确定让谁干。他给我说你打你的招呼,有些活能干成,我找的还有其他人,至于他找没有找其他人我不知道,但是我是帮他打招呼找活干了。我同意后,我就开始帮他打招呼找了几个活干了。梁某某为了感谢我在他承揽工程中给予他的帮助,所以会分三次送给我共计220000元钱。 ②2014年6月5日的供述 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梁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办公室,他对我说他想过来见我一面,我让他来我办公室。过了没多久梁某某就夹着一个黑色方便袋,到我办公室了。梁某某到我办公室后跟我闲聊一会,他就把一个黑色方便袋放到我办公桌的抽屉里面,梁某某说的大概意思是:四里庄修路合同已经签订了,多谢兄弟帮忙,这是5万元,我的一点心情,以后还要多关照。然后他就走了。他走了以后,我打开黑色塑料袋,发现里面装有50000元现金。 2011年11月份左右的一天,我听说县农办有扶贫修路项目,于是我就给时任县农办主任王某甲打电话,对他说他们农办的扶贫开发修路项目,我想让我的一个战友梁某某来做,我对王某甲说我战友这几年一直也在做些工程,活干的也不错,让王某甲给我安排一下让我战友干个活。王某甲对我说当年的项目已经没有了,等到明年有的项目的话,到时候会给予关照的,他还对我说扶贫开发修路项目具体是由时任农办副主任柳某某负责的,他会跟柳某某说说让他具体安排一下,让我随后给柳某某联系,我说行。 2012年4、5月份的一天,我给柳某某打电话问他,王某甲跟他说没有说我战友想干他们扶贫开发修路工程的事,柳某某给我说王某甲跟他说过,他让我战友跟他联系具体做项目的事。随后我把柳某某的号码告诉梁某某,让他和柳某某联系。2012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梁某某给我打了个电话说玉都办事处四里庄那个项目,也就是县委农办2011年度玉都办四里庄村扶贫增量资金项目和追加项目他中标了,我说那就好,并让他好好干。 王某甲、柳某某他们为什么会同意这个工程让梁某某干的原因是:第一我在检察院工作,是中层领导,正科级实职干部,具有一定的职务影响力。第二:我们职务犯罪预防局负责对各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预防、监督、查处。第三:全县相关单位作为工程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会邀请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介入进行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活动,所以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都会全程介入这些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梁某某在给我送钱之前,没有约定数额,他送多少我接多少,这50000元我看病花了。 ③2014年6月5日的供述 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梁某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办公室,他说他过来想见我一下,我让他来我办公室找我。没一会梁某某夹着一个档案袋到我办公室,对我说快过年了还在办公室值班,说着他就走进我办公室里面的卧室对我说:张林牛棚项目及安全饮水项目做好了,承揽这些工程你打招呼帮忙不小,说着就将装有70000元现金的档案袋放到我办公室套间里面的床头上,我表示打招呼帮他承揽工程都是应该的,推辞后我将这70000元钱收下了。 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镇平县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让我跟时任畜牧局局长郭某某协调一下,让他中个标干干,我给他说:行。过了两天,我到郭某某办公室找到郭某某对他说:畜牧局的牛舍工程项目,我有个战友叫梁某某也想干这个工程,让他帮忙关照一下。郭某某对我说会关照的,他会帮我安排,让我随后把竞标的公司名称、报的标段给他说下。随后我就对梁某某说经过我跟郭某某协调,郭某某同意给他一个2012年镇平县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工程干干。我就让梁某某去招标公司报名,并让他在报名后,让他把他所借用资质公司竞标该项目哪个标段的名称,包括借用资质公司的名字在开标前都告诉我,这样我能及时给郭某某说,让梁某某能成功中标。梁某某报完名后,给我打电话把他所借用三个公司资质的公司名字,和用该三个公司资质所竞标的标段告诉了我,我又把这三个公司的名字和所竞标的标段告诉了郭某某,让他安排。2012年11份的一天,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中标了,中的是张林镇朱张营村溪蓬养殖场牛舍项目。 2012年10月的时候,我听说县水利局有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就想从这个工程上找个活,让梁某某干。于是我于2012年10月份的一天,我到县水利局找到水利局局长李某甲,在李某甲办公室我对他说,我知道你们有个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我有个战友梁某某这几年也一直在做些工程,活干的也不错,让李某甲关照安排一下,也让我战友干一个这项目。李某甲对我说,如果真想干的话,可以关照一下。然后李某甲又对我说具体负责该项目的是水利局的党委委员李某乙,他说他给李某乙安排下,让我去找李某乙。过了两天,我就到水利局李某乙的办公室找到李某乙问他,李某甲有没有跟他说我战友想干他们水利局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的事,李某乙对我说,李某甲给他已经交代过了,然后他翻了翻资料对我说让我战友报15标,并让我报该标段时所用公司的名字,在开标前告诉他。随后我电话联系梁某某跟他说,县水利局有个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问他想不想干,并且我还对他说我已经给县水利局负责这个项目的领导打过招呼了,如果他想干的话让他报名竞标2012年农村安全饮水工程项目15标(侯集水厂管材标),梁某某给我说他想干。过了两三天,我给梁某某打电话问他报名了没有,用哪几家公司报的,把公司名字给我说下,梁某某说还没报。又过两三天,梁某某给我发了个短信,短信内容就是他竞标15标段所用的公司名称,然后我把这个信息转发给了李某乙。2012年11月底左右的时候,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中标了2012年安全饮水工程15标项目。 李某甲、李某乙他们为啥经我打招呼后会同意该工程让梁某某这些工程,是因为:一:我在检察院工作,是中层领导,正科级实职干部,具有一定的职务影响力。二:我是预防局局长,我们职务犯罪预防局负责对各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预防、监督、查处,对这些单位有工作上的制约。三:全县相关单位作为工程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会邀请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介入进行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活动,所以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都会全程介入这些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这70000元大部分用于到北京、西安治病,小部分用于我大儿子张某装修婚房用了。 ④2014年6月5日的供述 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梁某某电话联系我问我在哪里,我说我在办公室,他说他想过来见我,我让他来我办公室找我。过了没多久,梁某某就夹带着一个黑色方便袋来到我办公室, 梁某某给我说的大概意思是,2013年你给我打招呼让我承揽到了公路局、农业局、彭营镇南水北调这三个项目,这是给你的好处费100000元你收下。后把方便袋放到我办公室里面卧室的床头上就走了。他走后,我打开方便袋一看,里面装有100000元现金。 梁某某给我送这100000元是因为我在2013年帮助梁某某承揽到了镇平县公路局207国道张林禹王集段和蒋庄村段排水沟工程,镇平县农业局农业体系项目侯集镇和张林镇农技房建设项目工程,镇平县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4标段工程,梁某某为了感谢我对他的帮助所以在年底送给我了100000元钱的好处费。 2013年5、6份左右的一天,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县公路局有个207国道排水沟修理的工程正在施工,他现在没有工程干,让我给他安排一下,也让他承揽点该工程的活。我给他说我问问公路局后给他回复。于是我立马就给公路局局长李某打电话,我给李某说你们公路局在207国道是不是有个修理排水沟工程。李某说给我说有,并给我说该工程是他们公路局下属的镇平县鹏程公路工程公司承揽的。我对李某说我有个战友叫梁某某这几年也一直在做些工程,这段时间没活干,问李某能不能关照下,安排让他给梁某某从这个工程上干点小活。李某表示会关照,并说这个工程是由他们公路局的樊某某具体负责的,他一会跟樊某某说下,并把樊某某的电话号码给了我,让我跟樊某某联系。过了30分钟左右,我电话联系樊某某,问他李某有没有跟他说过我战友,想在这个工程上干点小活的事。樊某某说李某跟他交待过了,让梁某某跟他面谈,以便具体安排我战友做这个工程那个路段的活。过了一两天,我就对梁某某说,我和公路局说好了,让他去找公路局的樊某某。过了十几天,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见过樊某某了,他现在正干着207国道张林禹王集段和蒋庄段的排水沟修理工程。 2013年6、7月份的时候,我听说镇平县农业局准备实施2013年农业服务体系项目,是给有关乡镇建设农技房的,项目分好几个标段,我就想让梁某某干这个项目,所以我去找县农业局局长徐某某,对他说我知道你们县农业局今年有农业服务体系项目,我有个战友叫梁某某这些年一直在干着小工程,你看你能不能关照下,给他个工程干干。徐某某说,可以给与关照。徐某某又说,他把这个项目都交给他们局杨某某副局长负责了,他给杨某某安排下,让我给杨某某联系。随后我给梁某某打电话说了此事,让他给杨某某联系。2013年8月初,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中了张林镇和侯集镇修建农技房的工程项目1标段。 2013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我知道彭营镇准备实施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项目,我就想让梁某某干这个项目。于是我找时任彭营镇党委书记肖某对肖某说:我有个战友叫梁某某想干南水北调彭营段连接路复建工程项目,看看能不能关照下,给点活干干,肖某说:会关照的,他安排负责此项工程的彭营镇副镇长王某乙,给他交待一下。随后,我和梁某某在彭营镇政府见到王某乙,王某乙跟我们说肖某已经给他交代了。王某乙推荐这个工程有第4个标段,竞争人少。于是我和梁某某商议后对他说,我们到时候报4标段,我对王某乙说到时候别的公司来竞标4标段了,让他跟别的公司说,这个项目已经有家了,这样可以增加我们中标的机会。随后我让梁某某和王某乙互留了电话号码,让他们随后对这个项目进行及时对接,2013年11月的一天,梁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中了该项目的4标段。 他们为什么经我打招呼会同意工程让梁某某干,是因为:第一、我在检察院工作,是中层领导,正科级实职干部,具有一定的职务影响力。第二:我们职务犯罪预防局负责对各单位的有关问题进行预防、监督、查处。第三:全县相关单位作为工程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会邀请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介入进行监督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活动,所以县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局都会全程介入这些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这100000元大部分用于我去北京、西安治病,小部分用于我日常开支。 ⑤2014年6月4日书写的交代、检查、悔过书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云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2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云平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云平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了所获的全部赃款之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公诉机关也当庭予以认可,故该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可对被告人张云平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云平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4年6月4日止)。 二、被告人张云平所获的22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新瑞 审 判 员 李全体 审 判 员 郜 峰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航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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