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殷刑初字第90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乐少平,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少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少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乐少平酒后驾驶机动车沿安钢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梅东路与文峰大道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乐少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乐少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查获证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展某某证言、血醇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乐少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乐少平犯危险驾驶罪名成立。被告人乐少平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乐少平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乐少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 10 000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新宇 审 判 员 周子善 代理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华素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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