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殷刑初字第88号 |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胜军,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2014年4月24日被滑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滑县看守所,2014年4月2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胜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振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胜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9日,被告人陈胜军在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国建设银行安阳分行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申请成功后,陈胜军持该信用卡(卡号:4367555132823696)于2009年4月18日开始透支,截止2012年6月10日,陈胜军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9900.9元。在陈胜军欠款期间,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陈胜军多次承诺还款但却一直未予归还,且透支时间已远远超过3个月,仍拒不归还。 另查明:2014年4月25日,陈胜军的亲属归还银行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37144.59元,上述信用卡逾期款项已全部还清。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胜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郑献军证言、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胜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胜军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胜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新宇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亚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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