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4)西刑初字第40号 |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麦囤,男,出生于1953年5月5日。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2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富顺,男,出生于1964年4月4日。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2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3月7日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月平,男,出生于1962年11月29日。因涉嫌贪污,于2014年2月19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3月8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35号起诉书指 控被告人刘麦囤、王富顺、张月平犯贪污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麦囤、张月平、王富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西华县清理 “普九”债务期间,被告人刘麦囤利用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月平、王富顺虚构假欠款(欠王富顺30000元、欠朱某某23200元),编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40000元,刘麦囤得款28000元,王富顺得得款1200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刘麦囤、张月平、王富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麦囤、王富顺、张月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08年西华县清理 “普九”债务期间,被告人刘麦囤利用担任本村党支部书记的便利,伙同被告人张月平、王富顺虚构假欠款(欠王富顺30000元、欠朱某某23200元),编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40000元,刘麦囤得款28000元,王富顺得得款12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麦囤、王富顺、张月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某、张某某、王某、姚某某、张某证言,河南省西华县西夏镇财政所记账凭证,张月平保管的西夏张百楼村帐薄,三被告人伪造的普九欠款条,王富顺持有的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存折,退赃收据,三被告人身份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麦囤、王富顺、张月平身为西华县西夏镇张百楼村委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骗取公款40000元占为已有,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庭审中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将涉案赃款全部退出,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麦囤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期计算。) 被告人王富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期计算。) 被告人张月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期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俊武 审 判 员 李相君 审 判 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容 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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