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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曹杰犯危险驾驶罪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西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杰,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4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
西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西刑初字第78号

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杰,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因犯危险驾驶犯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月14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4)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毛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曹杰酒后驾驶豫PT9066号出租车沿西华县箕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箕子台路口往右拐弯时与宋某某停放在箕子台路北侧的豫PGJ077号小型轿车相撞并逃逸,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检测曹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2mg/100ml。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曹杰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曹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4年4月5日22时许,被告人曹杰酒后驾驶豫PT9066号出租车沿西华县箕城路由南向北行驶到箕子台路口往右拐弯时撞住宋某某停放在箕子台路北侧的豫PGJ077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并在事故后驾车逃逸,行至西华县广场处被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后经周口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检测曹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2mg/100ml。案发后曹杰共计赔偿被害人损失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某陈述,证人金某某证言,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周口市公安局血醇检验报告单,协议书,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破案报告,被告人曹杰户籍证明及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3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曹杰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及情节,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高雷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容  静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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