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中民一初字第1743号 |
原告河南哲纳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代表人李凌燕。 委托代理人李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邓汉德,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洪斌,男,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薛淑梅,女,汉族,1971年6月27日出生。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段彦彬。 委托代理人张玮,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平平安安搬家有限公司。 代表人贾来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均州,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哲纳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郑州平平安安搬家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哲纳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哲纳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哲纳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哲纳思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慧 娟 人民陪审员 程 景 府 人民陪审员 宋 德 奎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晓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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