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4)长民初字第01312号 |
原告蔺梦,女,1991年8月18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斌,男,1988年2月19日生。 原告蔺梦诉被告杨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蔺梦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河生、被告杨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蔺梦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3月份自由恋爱相识,2011年农历6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8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某。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婚姻生活刚开始感情尚可,之后经常因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 被告杨斌辨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因在于:1、原告所诉称的事实与理由与真实情况不符,2、被告与原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 原告蔺梦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结婚证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2、户口本一份,据此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某。 被告杨斌未向本院提交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材料。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审查后认为,两份证据被告对其均无异议,且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原则,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有效证据,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2010年3月份,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2011年农历6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2011年8月2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1月23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某。后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中,结婚证只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而户口本只能证明原、被告的家庭信息。尽管原告诉称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草率结婚,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常为家务事生气、吵架,感情一直不好。但原告没有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需要指出的是:夫妻之间总有摩擦、总有不和,但既然选择了结婚就要有相扶一生的决心和勇气,彼此冷言相对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还会让矛盾更为激化,真正的夫妻感情是彼此谅解、彼此珍惜,而相互的关心和爱护才会让婚姻成为世间最宝贵的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规定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蔺梦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蔺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亚飞 人民陪审员 郭文中 人民陪审员 孙新年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史家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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