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626号 |
申请执行人邵昉苏,男,汉族,1955年2月17日生。 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志云,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邵昉苏申请执行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邵昉苏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某房屋的产权证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1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物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某房产经郑州市公安局解放路派出所于2014年5月15日出具的证明,证明与郑州市二七区北二七路的某房产系同一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河南金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协助申请执行人邵昉苏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某房产的产权证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文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