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 执行裁定书 |
| (2014)二七法执字第27号 |
申请执行人周季荣,女,汉族,1957年8月27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伯荣,男,汉族,1951年10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仲荣,女,汉族,1953年8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叔荣,男,汉族,1955年6月19日出生。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季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伯荣、周仲荣、周叔荣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周季荣、周伯荣、周仲荣、周叔荣各继承黎景兰遗产24 92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黎景兰的银行存款25 197.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明 审 判 员 周 辉 审 判 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静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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