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金民二初字第3018号 |
原告杨云生,男,汉族,1971年5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华、陈俊霞,郑州市金水区杜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银河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东亮,总经理。 原告杨云生诉被告郑州银河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受理后,原告自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瑞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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