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民少刑初字第119号 |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 被告人姜某,男,1990年3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 被告人王某,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汉族。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姜某、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胜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姜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日16时许,在王桥乡王北村委宁花园村,姜某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打牌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劝开后姜某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姜某某、姜某、王某追打李某某,在追打过程中,三被告人又无故殴打劝架的被害人张某某和吕某某,将李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张某某、吕某某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姜某、王某之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姜某某、姜某、王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日16时许,在王桥乡王北村委宁花园村,姜某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在打牌过程中发生争执,被劝开后姜某某甲打电话叫来被告人姜某某、姜某、王某追打李某某,在追打过程中,三被告人又无故殴打劝架的被害人张某某和吕某某,将李某某、张某某、吕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张某某、吕某某之损伤均构成轻微伤。民事部分已调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投案笔录),今年农历正月初二中午,接到堂兄姜某某甲的电话说在宁花园村有个人喝多酒抢他的钱了,其就和堂兄去找那个人要钱。路上正好碰见那家几个人,其中一个女的是其同学,说是她哥,一会儿把钱送过来。同学的丈夫和她姐拉姜某某让其回去,拉扯中其把同学的丈夫推倒了,他起来后就打其一下,还把袄给撕烂了。其就跟他打起来,其同学和她姐也跟其打起来,不知道谁把其脸挖流血了,其弟弟姜某和王某看打起来了,也上去和同学的丈夫打起来,那边姜某某甲跟其同学的父亲、叔几个人撕扯一块了。其听有人报警了,就和弟弟姜某、王某回家了。 2、被害人姜某的供述(投案笔录),今年农历正月初二下午三四点,其去宁花园岳父家走亲戚,有个人说其哥在后边跟人打架类,其与王某过去看咋回事,看见几个姓吕的与堂哥姜某某甲撕扯着,几个女的正拉着其哥姜某某,宁花园姓吕的新客女婿正跟其哥姜某某打着呢,其和王某就跟那个新客打。都是用拳脚,没有掂东西,没打多大会被拉开了。 3、被告人王某的供述(投案笔录),那天中午其到宁花园给姜某扛篮子,吃饭后下午三点多,听后边有人吵架,其就跟姜某看咋回事,见有几个姓吕的跟姜某某甲撕扯着,几个女的正拉姜某某,宁花园的新客女婿正跟姜某某打,姜某就上去跟新客男的打。其看姓吕的人多,就拉架,其抱住那个新客,姜某某用手挖那个人的脸,脸被挖伤了。被人拉开后,其就和姜某某、姜某回家了。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那天中午喝了酒到胡某某家玩,胡某某和张某某、姜某某甲正玩炸金花,其把胡某某换下来。玩有十多分钟,其感觉他们俩挤自己,专门赢自己的钱,其就把桌子上的钱抓起来。姜某某甲就骂,其和他骂起来。媳妇吕某某甲拉其走,走到村丁字路口,看见有两个年轻孩子都掂着棍子追着其打,打在其腰上和头上。被人拉开后就回家了。 5、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那天下午16点多,听人说吕某某的姐夫在前边院子里喝多酒了,叫把他拉过来。到地方后看见两个人要打吕某某的姐夫,那两个人其都不认识,有一个四十来岁,一个二十来岁。把吕某某的姐夫拉过来后,这边那个二十来岁的年轻人喊来的人就过来了,他们掂着棍子,去家里打她姐夫,吕某某上前劝,其也拉他们,其被他们打一顿,脸上头上受伤了。 6、被害人吕某某的证言,那天下午三点多,大姐夫与人吵架,过去后看见一个三四十岁的人,还有一个二十多岁的人,二十多岁的是其小学同学叫姜某某。姜某某一边骂一边打电话叫人过来打架,而且在地上找砖头找棍子。姜某某要去找其大姐夫,其抓住姜某某不让去,姜某某掰开其右手大拇指,其男朋友也过去抱住姜某某,姜某某上去抓其男朋友的脸,还有拳头打他的脸,用脚踹,他们叫的人有七八个,围着其男朋友打。 7、证人姜某某甲的证言,那天中午在宁花园胡某某家玩扑克,玩一会李某某喝多酒去了。李某某可能输了几十块钱,就抓走桌子上的钱。结果拳打脚踢厮打起来,被人拉开后,李某某还在骂。其很生气,就给堂兄弟姜某某打电话过来。之后就去李某某家岳父家找李某某,其堂弟姜某、王某也追过来了。路上碰见张某某、他岳父、他丈叔。张某某拉住姜某某的手,不让他找李某某。其在前面走,后面不知道为什么打起来了,其就跑回去和李某某的家人打。乱打一团,都没掂东西。其和李某某打十来分钟被邻居拉开了,不知道谁报警了。 8、证人吕某某甲、吕某某乙的证言,那天中午饭后,李某某和姜某某甲二人吵架,被劝开后,姜某某甲打电话叫人,姜某某先来了,来到后就同姜某某甲一起追打李某某,追的过程中,姜某某甲那边又过来几个人,他们一起追,在宁胜战家门口追上了吕某某和她男朋友张某某,他们几个就地捡了棍子等东西,把张某某和吕某某打了一顿。 9、证人吕某某丙、吕某某丁的证言,今天下午四点左右,李某某和姜某某甲发生争执,姜某某甲打电话叫了七八个年轻孩,小王庄的王某某开着一辆白色面包车,下车后都拿着棍子撵李某某打,其拦也没拦住。张某某和吕某某拉着李某某回家,几个孩子拿着棍子把张某某和吕某某打一顿,张某某满脸是血,其让吕某某报警了。 10、证人郭某某的证言,那天下午四点左右,其领着孩子从家里出来玩,看见有几个年轻孩子正围着一个年轻孩打,那几个孩子拿没拿东西没看清楚。没几分钟,其小孩跑了,以后的事就不知道了。 11、证人胡某某的证言,那天下午其和张某某、姜某某甲三个人玩扑克,李某某去后其抱着孩子出去了,至于他们咋打的因为啥打不清楚,听说被打的是吕某某的男朋友。 1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那天下午看见胡某某家门口有人吵架,有七八个年轻孩子手里拿着树根、砖头从其跟前跑过去,在宁胜建门口有个黑黑的微胖个子高高的,手里拿一块砖,要扔东边的一个年轻人,其上去跟他夺过来了,他又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其又夺过来了。西边有一群年轻人围着一个年轻人打,有的用拳头有的用砖头,照那个年轻人头上背上砸,被打的年轻人用手抱着头。 13、证人吕某某戊的证言,那天和吕某某乙把李某某从胡某某家拉过来,从南边过来三四个男青年,其中有三个拿着一米左右的树根,其侄女和张某某,还有吕某某丁,就给这几个年轻人赔不是,劝他们不要打架,还有吕某某的一个同学。张某某一劝架就被这三四个打了。后面又过来一辆白色面包车,下来五六个男青年,围着张某某打,后来报警他们就跑了。 14、证人吕某某己、吕某的证言,那天其二姐夫拉着大姐夫李某某回家,刘燕民家门口停一辆白色五菱车,姜某某手里掂一个一米多长的棍,还有姜某某甲、姜某、王某,另外还有四五个不认识。姜某某喊着打,姜某等人又卷又骂,正被群众劝走。看见四姐吕某某的男朋友张某某脸上被打的都是血。报警后他们就跑了。 1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那天其听见在刘长河家门口有人吵架,其和宁帅看咋回事,看见姜某某被吕某某拉着,吕某某的男朋友脸上已经冒血了。不知道谁打的。王某在一旁站着,吕某某乙等在一旁劝架。 16、证人宁某的证言,那天下午看见姜某某、王某、姜某和姜某某甲及另外几个不认识的人正打吕某某己家未结婚的四姐夫,将他打的满脸是血,其过去拉架,丁某家妹妹递给其一个蓝色羽绒服,说是姜某某的,其将衣服送到王某某车上。 17、鉴定意见,证明吕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构成轻微伤。 18、破案经过,证明三被告人网上追逃后投案。 19、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款条,证明三被告人赔偿并取得谅解。 2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姜某某、姜某、王某的年龄。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姜某、王某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姜某的家人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姜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尚 审 判 员 彭宗国 审 判 员 赵卫民
二○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蒋育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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