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776号 |
原告陈某某,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丈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刘镇华
二○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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