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登民一初字第1143-1号 |
原告程爱花,女,1964年4月20日生,汉族。 被告秦文明,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 被告宋素霞,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爱花诉被告秦文明、宋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爱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刘舒力 人民陪审员 陈建北 人民陪审员 赵占伟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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