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禹刑初字第10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俊胜,男,1984年1月10日生。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2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7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公诉刑诉[201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俊胜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丽、闫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俊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吕俊胜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BLH995的黑色比亚迪牌轿车,从开封市禹王台区机场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吕俊胜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4mg/100ml。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吕俊胜的供述和辩解、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吕俊胜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吕俊胜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吕俊胜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BLH995的黑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开封市五一路与魏都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吕俊胜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04mg/100ml。被告人吕俊胜具有C1驾驶资格。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吕俊胜的供述、开封市公安局红洋楼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出具的证明材料、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编号14-0923)血醇检验报告单及检验结论告知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受理案件登记表、开封市公安局金明池派出所社区警务大队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俊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俊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海霞 人民陪审员 齐景键 人民陪审员 李洪堂 二○一四年九月九日 代 书记员 杨 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