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694号 |
原告靳留群,男,汉族, 1952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靳文杰,男,汉族,1946年7月1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留群诉被告靳文杰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靳留群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曲继峰
二Ο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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