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890号 |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学斌,男,1962年12月生,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范德喜,河南息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福平,男,62岁,汉族,住息县。 委托代理人杨志峰,系李福平亲属。 上诉人张学斌与被上诉人李福平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3)息民初字第146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1日提起上诉,2014年5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学斌及委托代理人范德喜,被上诉人李福平委托代理人杨志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3)146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100元,退还上诉人张学斌。
审 判 长 郑鹏飞 审 判 员 崔仁海 审 判 员 左立新
二○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莹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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