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42号 |
原告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汉族,1962年2月16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3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李桂玲
二Ο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遂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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