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长葛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4)长刑初字第00174号 |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亚龙,男。因涉嫌抢劫犯罪于2014年3月2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4】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亚龙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代理检察员侯聪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亚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3月6日上午8时30分许,在长葛市长兴区杨楼村的一条小路上,被告人王亚龙把自己骑的大阳牌电动自行车停到路边,对骑电动车路过的被害人孙某某车篓内的挎包实施抢劫,因孙某某不放手而争抢,王亚龙将孙某某左手食指咬伤,后将孙某某的黑色挎包抢走(包内有现金70元,亿达牌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40元)。逃跑时王亚龙将自己的大阳牌电动车遗留在现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笔录、物证、书证等,王亚龙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害人孙某某被抢劫的亿达牌手机一部、黑色挎包一个已追退。长葛市公安局现场提取大阳牌电动车一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亚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人高某某、王某某、王某甲、徐某、魏某某、时某某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电动车牌信息单、刑事照片、购机凭证、华健医院诊断证明、长葛市公安局增福庙派出所情况说明、刑事诉讼医学鉴定意见书、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亚龙当庭自愿认罪且被抢物品已部分追退,可酌情从轻处罚。长葛市公安局现场提取的大阳牌电动车一辆由该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亚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9月20日止。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长葛市公安局现场提取的大阳牌电动车一辆由该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赵明辉 审 判 员 刘中锁 审 判 员 岳全中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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