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1827号 |
原告张跃平,女,1975年7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贺立帅,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跃平诉被告贺立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跃平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跃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张跃平负担。
审 判 员 张金龙
二○一四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路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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