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4)郑民四终字第1476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为,女,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卉,女,汉族,1982年4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方科伟,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力,女,汉族,1952年7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骏骐,男,回族,1947年10月26日出生。 上诉人李华为因与被上诉人王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3)管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华为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华为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华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788元,减半收取3894元,由李华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宁 宇 审 判 员 陈 予 审 判 员 杨 成 国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莉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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