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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来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28
摘要: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红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来菊,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2007年9月6日因非法经营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红刑初字第116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来菊,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2007年9月6日因非法经营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3年5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7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崔军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来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来菊及其辩护人崔军生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份以来,被告韩来菊在新乡市平原路蓝钻国际1号楼404室成立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新乡市银监分局批准的情况下,以正财(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代理商的名义,通过摆宣传板、发名片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与原淑珍、买菊香等245人签订协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4793500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韩来菊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原淑珍、买菊香等证言;被告人韩来菊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韩来菊的刑事责任,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韩来菊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望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依法客观公正判决。

被告人韩来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称其公司注册比较晚,一直没有做过对外宣传,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和我做的实际不符,应认定为500多万元。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被告人韩来菊的辩护人辩称,第一、被告人韩来菊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构成要件;第二、被告人韩来菊的行为不是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而是实施了合同法的居间合同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

被告人韩来菊的照片、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韩来菊的个人基本情况。

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证实被告人韩来菊2007年9月6日因非法经营罪被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200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

现场方位图证实被告人韩来菊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现场的具体位置。

物证宣传板和名片证实新乡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社会公开宣传投资理财的相关情况。

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证实该公司经工商部门登记,韩来菊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天津正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设立相关资料证实

新乡市银监分局对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营正财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合法的回复,称在新乡市依法批准开展营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14家机构中没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韩来菊于2013年5月27日在新乡市公安局中同街派出所被抓获到案的相关情况。

投资群众明细证实投资群众通过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合同金额和实际损失金额。

证人刘某一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至今是天津正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人,天津正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于2011年6月在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认缴1亿元人民币,没有实缴资本。公司的法人是杨某,其是公司的经理,也是公司合伙人之一,并且负责公司的会计工作,杨某占公司股份60%,其占公司股份40%。其公司主要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融资,再用融资款投资到长春的一家商务楼宇的收购项目上。其公司实际融资9000多万元,大概有7500多万元投资到长春商务楼宇上了,剩下的资金用于返还客户。并称天津正财股权公司的理财协议分为3个月期和6个月期,前期还有4个月期,后来停止了。给融资客户的月息基本都是按投资合同额的6%.利息于交款时直接返还客户,交款后天津正财公司出具扣息前数额的股权投资理财协议合同及收据。合同由其公司寄给代理人,也有代理人来公司领走,然后再由代理人发给群众。合同到期后,天津正财公司将投资本金返还客户事先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客户的投资款都是由客户打到杨某和其银行账号里,也有客户将钱交给代理人,再由代理人将钱打入其和杨某的银行账户上。其还证实长春正财公司是天津正财公司成立的全资子公司。长春正财公司的法人是杨某,股东是其和杨某,2012年3月份股东变更为杨某和许勇,2012年7月份公司股东又变更为其和杨某。长春正财公司主要是为了收购长春的商务楼宇而成立的。韩来菊开办的新乡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由天津正财公司授权的代理商,并且天津正财公司给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了授权书,主要是让新乡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天津正财公司和长春正财公司进行融资。新乡投资客户的投资款都是由新乡彤桥投资公司的负责人韩来菊寄给其公司,客户的利息和新乡彤桥投资咨询公司的佣金返点基本上在签订合同后,往天津正财公司打款前,由新乡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先行扣除。其还证实新乡还有一个叫马兰荣(音)的代理其公司的融资业务。

证人杨某证言证实其是天津正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的法人,负责天津正财股权投资公司的全面工作。并称该公司主要是作投资理财业务和借款业务。天津正财公司是以股权投资理财业务出现的,长春正财投资公司是以借款协议业务出现的。天津正财公司和长春正财公司主要是以投资万隆大厦的名义对外宣传并进行融资,并且为了扩大融资业务,在其公司的授权下也有代理人帮其公司进行融资。其公司会按照融资数额给代理人一定比例的佣金。天津正财公司和长春正财公司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融资大概8000多万元,这些钱都用在长春收购楼盘上了。并证实韩来菊在新乡开办的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其公司的授权下为其公司进行融资,记不清楚韩来菊具体的融资金额了。

证人贾某某证言证实其是经韩丽介绍通过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天津正财股权公司进行投资的,当时其将投资现金直接交给了韩丽,并签订了相关投资理财协议,投资协议上加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给其开有加盖正财股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杨某的章的收据。并称其投资合同上的金额是60000元,实际出资金额是49200元,月息是6分,签订合同时直接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其还证实韩丽是新乡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新乡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天津正财股权公司的融资业务。

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通过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副经理王某一介绍在他公司进行投资,具体投资的是天津正财股份基金合作企业的契约封闭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是韩来菊对其说,正财公司总部在天津,比较正规,各种手续齐全,受国家政策支持,投资利息高、无风险。在其公司投资基金周期是三个月,最低利息是6分,最低投资额是3万元,交钱时先返三个月的利息,投资到期后返还本金。其于2011年11月5日在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上加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给其开有加盖正财股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杨某的章的收据,投资期限是三个月,记不清利息是多少了。其投资签订的合同金额是110000元,当时直接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实际汇款金额是90200元,合同到期后本金没有返还。

证人王某一证言证实其通过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天津正财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其从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口路过,看见该公司门口有宣传的展板,主要宣传的是私募的大好形势、正财公司的投资项目、还有正财公司投资的产业项目。看过后其感觉公司挺正规的就进公司进行咨询,当时接待他的是公司的会计,并给其讲在该公司进行投资最低是三万元,期限是三个月,月息6分,签合同的时候直接先将三个月的利息返还,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并称其在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了四次,并签订了投资理财协议,投资协议上加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给其开有加盖正财股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杨某的章的收据。第一次投资理财是2012年1月11日,投资期限是三个月,合同金额是20万元,实际投资金额是164000元,月息是6分。第二次投资理财是2012年3月18日,投资期限是六个月,合同金额是46000元,实际投资金额是40000元,月息是5分。第三次投资理财是2012年3月30日,投资期限是六个月,合同金额是11500元,实际投资金额是10000元,月息是5分。第四次投资是2012年4月20日,投资期限是六个月,合同金额是330000元,实际投资金额是300000元,月息是5分。并称后三次合同签订的期限是六个月,投资时将前三个月的利息扣除,后三个月的利息等合同到期后连同本金一起返还。并称投资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会计了,当时会计给其开有收据。其分四次实际投资514000元,合同到期后本金都没有收回。

证人王某二证言证实2012年4月份的一天,其去新乡市平原路蓝钻国际四楼办事儿,看到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口有很多人,其就过去了解情况。当时彤桥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接待了其,并介绍在正财投资有保障,红利高,公司有实体在长春,并让其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当时其觉得不错,于4月16日去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了公司经理韩来菊70000元现金,并签订了投资理财协议,投资协议上加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给其开有加盖正财股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杨某的章的收据。其签订合同上的金额是70000元,实际出资70000元,期限是6个月,红利是每月5分,当时约定合同到期后直接返还红利和本金。

证人王某三证言证实2012年初,其在其家饭馆听吃饭的人说现在市区有个天津正财投资担保公司不错,其就决定去考察一下。2012年1月17日,其来到位于平原路蓝钻国际楼上的正财公司新乡代理处,当时公司的负责人韩来菊接待了其,并向其介绍了正财公司投资的相关情况,称在正财公司投资红利高,风险小,投资有保障,并让其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当时其觉得公司挺正规的,就决定在该公司进行投资了。其总共在新乡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了两次,并签订了投资理财协议,投资协议上加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给其开有加盖正财股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杨某的章的收据。第一次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2年1月17日,合同金额是50000元,投资期限是三个月,红利是每月6分,当时交钱时直接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实际出资41000元。第二次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2年2月5日,合同金额是50000元,投资期限是三个月,红利是每月6分,当时交钱时直接扣除了三个月的利息,实际出资41000元。两次投资合同到期后,本金都没有返还。并称两次投资都是其将钱直接交给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韩来菊了。

证人刘某二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我去蓝钻国际四楼办事儿,看到正财投资有限公司有很多人,其就去那咨询情况。当时正财投资公司的业务经理韩莉接待了其,并给其介绍在正财公司投资有保障,红利高,风险小,并让其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当时其觉得公司挺正规的,就决定在该公司进行投资了。其于2011年11月10日在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在正财公司投资的投资理财协议,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还给其打有收据,并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和公司法人杨某的章,投资协议上的投资金额是15000元,投资期限是三个月,交款时直接扣除三个月的利息,实际投资12300元,当时韩来菊给其开了一个收据,并盖有正财股权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投资到期后一直没有返还其本金。

证人尚某某证言证实其是通过石峰介绍了解到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天津正财公司的契约封闭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相关情况,并给其介绍在正财公司投资有保障,红利高,风险小,其还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当时其觉得公司挺正规的,就决定在该公司进行投资了。其于2011年11月10日在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在正财公司投资的投资理财协议,投资协议上加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给其开有加盖正财股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杨某的章的收据,投资协议上的投资金额是10000元,投资期限是三个月,月利息是6分,交款时直接扣除三个月的利息,实际投资8200元,当时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给其开了一个收据,并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投资到期后一直没有返还其本金。其还证实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韩来菊,该公司主要通过口头对外进行宣传。

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其通过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天津正财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其共在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资了四次,并签订了投资理财协议,投资协议上加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给其开有加盖正财股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杨某的章的收据,每次投资前都是直接把利息先扣除。第一次投资理财是2011年10月26日,投资期限是三个月,合同金额是3万元,实际投资金额是24600元,月息是6分。第二次投资理财是2011年10月27日,投资期限是三个月,合同金额是30000元,实际投资金额是24600元,月息是6分。第三次投资理财是2011年10月28日,投资期限是三个月,合同金额是20000元,实际投资金额是16400元,月息是6分。第四次投资是2011年11月3日,投资期限是三个月,合同金额是20000元,实际投资金额是16400元,月息是6分,其分四次投资了100000元,合同到期后本金都没有返还,扣除利息后,实际损失82000元。其还证实投资款都是以现金的形式给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会计了,当时会计给其开有收据,并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证人王某四证言证实其从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门口经过,看见公司门口有宣传的展板,主要宣传的是私募基金的大好形势、正财公司的投资项目、还有正财公司投资的产业项目。看过后其感觉挺正规的就去彤桥公司了解相关情况,当时公司的负责人韩来菊给其看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并称通过其公司投资,最低投资额是3万元,投资期限是三个月,月息是6分,签订合同时直接先将三个月的利息扣除,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其总共通过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天津正财公司进行投资了三次,并签订了投资理财协议,投资协议上加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给其开有加盖正财股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杨某的章的收据。第一次投资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1月11日,投资期限是三个月,合同金额是9万元,月息是6分,交款时直接扣除三个月的利息,实际投资是73800元;第二次投资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1月11日,投资期限是三个月,合同金额是47万元,月息是6分,交款时直接扣除三个月的利息,实际投资是385400元;第三次投资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2年1月14日,投资期限是三个月,合同金额是8万元,月息是6分,交款时直接扣除三个月的利息,实际投资是65600元。并称三次投资合同到期后都没有返还本金的事实,实际损失共计524800元。其是将投资款直接以现金的形式交给韩来菊和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打到韩来菊的个人账户上。

证人刘某三证言证实总共通过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天津正财公司进行投资了三次,并签订了投资理财协议,其中第三次投资是以其老公侯才林的名义投的,投资协议上加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给其开有加盖正财股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杨某的章的收据。第一次投资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1年12月24日,投资期限是三个月,合同金额是3万元,月息是6分,交款时直接扣除三个月的利息,实际投资是24600元;第二次投资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1年12月24日,投资期限是三个月,合同金额是5万元,月息是6分,交款时直接扣除三个月的利息,实际投资是41000元;第三次投资合同的签订时间是2011年12月24日,投资期限是三个月,合同金额是5万元,月息是6分,交款时直接扣除三个月的利息,实际投资是41000元。并称三次投资合同到期后都没有返还本金的事实,实际损失共计106600元。其是将投资款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钱打到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韩来菊的个人账户上。

证人靳孝梅、何诗华、邢月娥、董秀枝、赵广平、和献廷、朱寿岭、李在秀、刘振霞、杜新荣、杜爱学、段记梅、秦法婷、张庆恩、王丽、李俊卿、冯金玲、卫春玲、李俊英、孔祥梅、周峰、李培斌、张超云、张进红、王贵艳、廖金凤、罗开胜、朱梅岭、王玉杰、杨梅、王玉红、毕红香、李玉常、张山立、富华、李兵文、申长旺、张红斌、冯秀贞、乔庆珍、岳常新、张爱岭、吕小勤、卓晓玲、王长有、杨朝清、邵君逵、李军荣、陈淑华、武龙周、原淑珍、田秀环、买菊香、郭德成、熊东合、张晓新、周秀芹、宋思梅、阙春明、侯廷荣、刘照俊、段福生、王建德、李光起、刘庆凤、李秀娥、郜翠平、杨青兰、段秀梅、李艳炎、马永霞、郭占荣、江天德、都保梅、曹瑞丽、吕芬、郭振荣、张廷美、徐秀琴、王建国、尹树枝、乔占利、赵素新、张有禄、裴合枝、李世霞、张祖成、史延聪、藏玉秀、王琴、李翠英、于法秀、刘全花、张爱弟、巩子华、严启明、张愉、段德旺、蔡俊青、张奎英、黄秀琴、张爱荣、张乐常、高玉言、陈红、刘倩倩、刘丽丽、安桂香、孟玉霞、郭占荣、包玉红、魏新全、李长兴、翟香菊、蒋红花、周春叶、陈德厚、孙爱华、赵桂兰、薛艳芳、赵绍琴、张玉绯、王淑娟、孙秀章、石国强、程明、孙菊亭、杜学俊、温俊巧、栗永强、李桃叶、唐秀芳、勾新华、贾海亮、陈秀玲、张成富、邓雪珍、王立瑞、王保平、罗庆娥、李秀芳、岳俊斌、宋元国、方金凤、王彩凤、周荷香、孙月娟、王来敬、王霞、郝长梅、王文英、任伟杰、刘桂凤、刘丽芳、王新乡、张淑英、金道汝、刘长伟、袁秀香、齐尚德、魏少林、苑晓春、司拥军、张勋业、李新菊、杨兴山、郭伟、刘俊平、冯立娜、乔文江、郭新香、李霞、赵良泉、张素琴、张桂琴、冯宗学、曾凡枝、田素芳、王秀玲、许陈琳、樊新岭、尚某某、陈雪梅、刘照俊、陈炳南、贾福先、刘博、秦学仁、郭百岭、郭艳芳、杜学花、和建国、张爱红、王崇翔、王爱荣、和爱华、周春叶、浮耀洲、宋树风等人证言均证实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摆宣传板、发名片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天津正财股权基金公司的投资情况,随后到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咨询,在工作人员介绍投资无风险且可以得到高额利息的引诱下,签了相关投资协议,投资协议上加盖有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公章,给他们开有加盖正财股基金合伙企业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杨某的章的收据。并称投资期限分为六个月的,月利息是5分,投资期限是三个月的,月利息是6分,投资时直接办三个月的利息扣除,然而在合同到期后,经多次催要,仍未归还他们本金的事实经过。

被告人韩来菊的供述与辩解称2011年10月初,其和朋友去天津见了正财股权基金合伙企业的总经理刘晟林和公司法人杨某。当时刘晟林说其可以在新乡开展正财股权基金的投资理财业务,正财股权基金公司可以给其出具授权书。其拿到授权书后就在新乡市注册成立了新乡市彤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是公司的负责人,主要业务是为正财股权基金公司进行融资。并称刚开始天津正财股权基金公司给其投资额的13%佣金,后来调整到18%.其经营的正财股权基金投资理财协议分为三个月投资期和六个月投资期两种,在经营的前两个月月息都是6分,两个月后,投资六个月期限的利息调整为5分,投资人投资的数额最低是10000元,以万元为单位不封顶。投资三个月期限的投资人在交钱时直接扣除三个月的投资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本金;投资六个月期限的投资人在交钱时直接扣除前三个月的利息,合同到期后返还后三个月的利息和本金。天津正财公司和长春正财公司给客户出具收款收据,并加盖该公司的公章和公司法人的私章。其还证实一共得到了30余万元的佣金,并且将这些钱投资到了正财股权基金公司。通过其公司在新乡投资正财股权基金公司的客户大概有三、四十人,金额大概有三、四百万元。其公司主要是通过做同类业务的业务员介绍进行宣传,然后其再给他们10%-17%左右的佣金。并称客户的投资款都是由客户直接打入天津正财股权基金公司提供的银行账户上,也有客户将投资款给其,其再打入天津正财股权基金公司的银行账户上。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来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公诉机关认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中已支付利息应当被扣除。被告人韩来菊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韩来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来菊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东 峰

                                             审 判 员   张 敬 美

                                             审 判 员   王 晶 晶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   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