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4)巩民初字第2224号 |
原告牛振通,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晓辉,巩义市孝义第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秦孝丹,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秦彤望,男,1957年7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 负责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欢欢,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15号楼四、五、七层。 负责人陶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圣霞,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振通诉被告秦孝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振通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牛振通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振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财产保全费一百二十元,共计一百四十五元,由原告牛振通负担。
审 判 员 王景峰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乔 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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