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刑事裁定书 |
| (2014)洛刑一终字第75号 |
原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任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任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任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胡 漪 审 判 员 孔 海 建 审 判 员 左 鹏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裴 爱 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