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民初字第2802号 |
原告李某某,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1977年12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石青峰 人民陪审员 赵狗信 人民陪审员 李子法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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